債務執行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V-114-司執-1104-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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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劉義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並未具體指明執 行標的物,乃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鶯歌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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