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款執行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YDV-114-司執-7770-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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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70號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債 務 人 安薇如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雲品國際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日月潭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事務所設於南投縣。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