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V-114-司拍-10-2025020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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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解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2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詎料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914,69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車店 62 11763 100000分之293 2 嘉義市 車店 62-7 16 100000分之293 3 嘉義市 新白川 19 1115.06 100000分之293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積 材料及 層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1 3843 嘉義市○○街00號三樓之5 嘉義市○○段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十 四層 96.19 96.19 陽台 12.0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車店段3953建號、面積25,728.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3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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