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YDV-114-司拍-11-2025021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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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楊淳雅 債 務 人 何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淳雅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 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何瑋杰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何瑋杰於111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31年1月28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何瑋杰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1,522,86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催告函、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6日通知相對人楊淳雅及債務人何瑋杰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楊淳雅及債務人何瑋杰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南田 884 66.53 全部 重測前: 堀川段33-4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積 備考 材料及 層 層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391 嘉義市○○里0鄰○○○路00巷0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34.70 33.90 68.60 電梯樓梯間 3.06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堀川段597建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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