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YDV-114-司拍-16-202503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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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相 對 人 陳奕采 債 務 人 賴聖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 交至聲請人所屬嘉義服務廠進行維修,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完成維修後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前來支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97,000元並取回車輛均未獲置理。嗣聲請人向法院訴請清償維修費及保管費共計100,000元,並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佢料債務人僅支付部分款項,之後更避不見面,至今尚欠60,000元未清償。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7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戶籍地寄發通知函催告清償,雖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通知函暨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12年度司執月字第35896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4年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留置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範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車種 車牌號碼 車身號碼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自用小客車 AFV-5538 JTHKD5BZ000000000 LEXUS 深紅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