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V-114-司拍-22-202503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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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蔡文洋 債 務 人 森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濬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及相對人於112年12月28日共同簽發面額2,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於113年12月5日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1,248,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2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彌陀 523 3234 10000分之74 002 嘉義市 彌陀 523 3234 100000分之49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 一 層 地 下 層 第 五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758 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五樓3 嘉義市○○段000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七層 90.40 90.40 陽台 2.8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彌陀段796建號、2,77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4 002 759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室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停車場、避難室、車道、七層 101.60 2764.36 2865.96 平方公尺 11500分之245 共有部分:彌陀段796建號、2,77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