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4-司拍-26-2025031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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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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