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4-司拍-27-2025031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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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洪璿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1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詎料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644,2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繳款紀錄、催告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短竹 912-70 2053 20000分之171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七 積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247 嘉義市○○路000號7樓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91.39 91.39 陽台;花台 9.02;1.1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短竹段1067建號、2,198.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172 短竹段1240建號、39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87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