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4-司拍-30-2025031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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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秀娟 相 對 人 朱國禎 債 務 人 朱薪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後相對人將抵押物贈與債務人,並將抵押權之設定權利內容辦理變更,設定義務人變更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2,160,000元,均依法登記在案。嗣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塗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上述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予撤銷,抵押物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應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茲因債務人於112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抵押物已遭鈞院113年度司執東字第65050號強制執行,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分別於114年2月21日、同年3月1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柳林 1189 71.7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騎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樓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001 689 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5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41.05 55.96 11.91 108.92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