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V-114-司拍-31-2025030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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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辰珊 許孟玉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麗華 相 對 人 柯炎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林辰珊2分之1、許孟玉2分之1),業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461-4 51 全部 002 嘉義市 下路頭 461-16 41 全部 003 嘉義市 下路頭 461-17 10 全部 004 嘉義市 下路頭 461-20 3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001 9570 嘉義市○ ○路000 號 嘉義市○路○段00000 ○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四 層 32.20 33.41 33.41 33.41 132.43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