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V-114-司拍-33-202503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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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葉上滋 相 對 人 葉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提供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為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44萬元及96萬元,上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迭經輾轉讓與由聲請人取得,亦經登記在案。另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因地籍圖重測變更地段地號為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分割成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及41-1地號二筆土地,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現因聲請人於另案聲請強制執行受分配後,尚餘本金219萬2,014元及利息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暨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687號判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933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25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頂員林新 1426 1431.23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好收 竹圍後 41 1877 全部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好收 竹圍後 41-1 11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