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司法-1-20250207-1
字號
司法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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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永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 行宮(下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3年12月8日第12屆第13次董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如附件新舊 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嘉義市西區區公所114年1月7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函、第12屆第13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