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司法-3-20250326-1
字號
司法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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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3年9月8日第7屆第6次、114年2月14日第7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 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業據提出嘉義縣社會局嘉社身福字第1130053658號函及第0000000000號函、113年9月8日第7屆第6次及114年2月14日第7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