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V-114-司票-118-202502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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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高宗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核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號本票裁定事件,於114年2月7日所核 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宗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准許,並向相對人高宗鈺戶籍址「桃園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十樓」為送達,並於114年1月22日由其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嗣經郵務機關於114年2月13日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是上開裁定所為送達,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院如主文所示之裁定確定證明書係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三、另本件本票裁定既未合法送達,而有重新送達之必要。本院 將依法重新送達裁定予相對人,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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