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4-司票-4-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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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蔡協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載有付款地為台南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月23日 40,000元 未記載 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