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V-114-司票-445-20250328-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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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柯秀玲 相 對 人 馬小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時,尚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及日常情理,並兼顧票據有效解釋原則,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而非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參照)。另按支票所載發票年月日為曆法上所無,似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民國51年10月11日(51)台函民字第5047號參照)。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之本票,發票日之年份皆記載為「中華民國2022年」。因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應認附表編號001、002、003、004之本票所載之發票日,實為「西元2022年」,亦即「民國111年」,是附表編號001、002、003、004之本票仍屬有效票據。另本件附表編號005之本票到期日記載為112年9月31日,該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12年9月30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1年7月25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2年7月25日) 150,000元 112年8月5日 (西元2023年8月5日) 112年8月5日 TH0000000 002 111年8月1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2年8月1日) 150,000元 112年8月5日 (西元2023年8月5日) 112年8月5日 TH0000000 003 111年8月2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2年8月2日) 300,000元 112年9月5日 (西元2023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TH0000000 004 111年8月14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2年8月14日) 600,000元 112年2月5日 (西元2023年2月5日) 112年2月5日 TH0000000 005 112年8月31日 300,000元 原記載112年9月31日,為曆法所無日期,應以末日即112年9月30日為到期日 112年10月1日 TH0000000 006 113年9月14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4日 TH00000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