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司票-46-202502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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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楊正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偉力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偉力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惟聲請狀及本票僅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地址,皆未記載 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尚無從逕依上開資料確定相對人身分。經本院依職權連結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相對人姓名查詢亦無相符之資料,無從特定相對人之人別。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本院無從依職權特定相對人,致無法就相對人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從而,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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