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司票-466-2025032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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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南欽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 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 幣400,000元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其欠 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以系爭無 效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