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4-司票-54-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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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俊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佳文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佳文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2月17日經提示後尚有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之情形只是例示,當然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此為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當然效果(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8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1月3日聲請對相對人黃佳文准予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惟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裁定相對人黃佳文於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本院113年12月31日嘉院弘民秀113消債更263字第1139014091號函文及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影本可稽。則相對人黃佳文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對之聲請本票裁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54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備 考 001 113年1月17日 400,000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