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V-114-司繼-1-20250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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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周村來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薛西全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林敏澤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陳石城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澤軒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如利害關係人再行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無選任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9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裁 定選任本件聲請人為破產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於破產財團可分配之時,因被繼承人郭澤軒於民國87年11月1日死亡,致可分配金額,無法進行分配,可見被繼承人郭澤軒尚有遺產待確定管理,而有選任被繼承人郭澤軒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澤軒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澤軒係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 榮民服務處轄屬單身亡故榮民,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函在卷可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自為被繼承人郭澤軒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就死亡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即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