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4-司繼-13-20250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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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文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其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其發於民國95年8月28日死亡, 繼承人等皆拋棄繼承,聲請人前曾對其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鈞院113年訴字第955號判決駁回,故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查依 本院113年訴字第955號判決理由,被繼承人郭其發之繼承人郭李金盆於民國103年6月14日死亡,繼承人等皆拋棄繼承,聲請人自應為郭李金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且尚須提出其他必要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㈡改列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為「郭李金盆」。㈢被繼承人郭李金盆所留遺產之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財稅資料)。㈣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繼承系統表。㈤被繼承人第1至4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㈥證明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文件。該通知於114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