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V-114-司繼-15-202503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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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 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3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閱覽相關卷宗,並向相關機關調取資料、申報遺產稅,且辦理存款帳戶結清,遺產土地部分已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尚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需管理,故懇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費用,以利聲請人向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及與遺產相關之文件資料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6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外,現尚進行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預先代墊之相關費用、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