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V-114-司繼-17-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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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翁文覺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0,000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被繼承人吳添管理人吳石城解任,聲 請人經鈞院選任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代管被繼承人吳添所遺一筆土地,於113年12月3日透過仲介與湯先生簽定買賣契約,價格為新台幣1,520,000元,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另有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之買賣,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證明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參酌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職務之繁簡程度、地政士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考量後續尚須進行賸餘遺產歸屬國庫之移交,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上開範圍部分,因報酬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四、又關於遺產管理之費用,因具共益費用之性質,故民法第11 50條本文乃規定各該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而民法前開條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後,除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倘該費用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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