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4-司繼-21-20250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禮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淑鑾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淑鑾已死亡,繼承人等皆拋棄繼 承,經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通知需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查尚 須提出其他必要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楊淑鑾所留遺產之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財稅資料)。㈡被繼承人楊淑鑾之繼承系統表。㈢被繼承人楊淑鑾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㈣所欲選任遺產管理人人選之有簽章之願任同意書。該通知於114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