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4-司聲-11-20250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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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美珍(黃陳慈昭之繼承人) 黃美鶯(黃陳慈昭之繼承人) 黃達仁(黃陳慈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存字第311號提存事件提存人黃陳慈昭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2,000,000元整及本院110年存字第375號提存事件提存人 黃陳慈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00,000元整,准予發還聲請 人三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繼承人黃陳慈昭前依本 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本院110年存字第311號提存事件提存;又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以新臺幣1,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存字第37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及提起本案訴訟,於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8號審理中調解成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80號)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80號調解筆錄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81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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