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4-司聲-20-202502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志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業 經鈞院113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6,150元,需一併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 14號判決,惟相對人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業經調卷確認。是上開訴訟尚未確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