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V-114-司聲-33-202503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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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周清林 相 對 人 陳世勲律師即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 謝長祥 謝水能 謝長經(即謝萬枝之繼承人) 謝美芬(即謝萬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69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8分之3,由被告陳世勳律師即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負擔8分之3,由被告謝長祥負擔16分之1,由被告謝長經、謝美芬連帶負擔16分之1,由被告謝水能負擔8分之1。」並已判決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地政規費26,300元,合計37,893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朴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可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37,893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或由本院依職權調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單位:元/新臺幣) 1 周清田(遺產管理人:陳世勲律師) 3/8 14210 2 周清林 3/8 14210 3 謝萬枝之繼承人謝長經、謝美芬 1/16(連帶負擔) 2368 (連帶負擔) 4 謝長祥 1/16 2368 5 謝水能 1/8 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