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V-114-司聲-40-202503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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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劉景中 相 對 人 劉國川 劉世典(即劉文玉之繼承人) 劉世崇(即劉文玉之繼承人) 劉銘順 劉真誠(即劉標、劉見明之繼承人) 蔡劉淑麗(即劉標、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真德(即劉標、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真斌(即劉標、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良箴(即劉標、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輝煌(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嘉珍(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林劉珠美(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朝椅(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劉韋成 劉舜華(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林玲雪(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楊林緞(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林茂喜(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林茂振(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林茂吉(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陳劉滿(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鄭夙娟(即鄭劉達之繼承人) 鄭朝鐘(即鄭劉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連帶)負擔 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757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判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 負擔。」並已判決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地政規費900元、戶政規費7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300元、鑑定費用55,000元,合計71,02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可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如附表「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71,020元*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或由本院依職權調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 1 劉真誠、蔡劉淑麗、劉真德、劉真斌、劉良箴 (即劉標之繼承人) 10% 7102 2 劉真誠、蔡劉淑麗、劉真德、劉真斌、劉良箴、劉輝煌、劉嘉珍、林劉珠美、劉朝椅、劉舜華、林玲雪、楊林緞、林茂喜、林茂振、林茂吉、陳劉滿、鄭夙娟、鄭朝鐘 (即劉見明之繼承人) 10% 7102 3 劉國川 5% 3551 4 劉世典、劉世崇 (即劉文玉之繼承人) 5% 3551 5 劉銘順 12.5% 8878 6 劉景中 37.5% 26633 7 劉韋成 20% 14204 (單位: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