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YDV-114-司聲-6-202501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義國 相 對 人 王火山(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王明煜(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王進安(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詹素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何忠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何玲維(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雅惠(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雅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張文琛(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淑堃(即張福助、張冠儀之繼承人) 張玉瑩(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玉馨(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志仁(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志杰(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秀玲(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曾劉丘 黃麗昭 盧坤池 盧瑞 吳尚謙 余盧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88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因而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為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3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在案。本件聲請人係就上開裁判費以外之訴訟費用請求裁定。因聲請人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及謄本費11,350元,有提出之大林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影本可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如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 王火山、王明煜、王進安、詹素珍、何忠融、何玲維、陳雅惠、陳雅萍、張文琛等9人 200分之34 1930 (連帶負擔) 2 陳淑堃、張玉瑩、張玉馨、張志仁、張志杰、張秀玲等6人 2000分之85 482 (連帶負擔) 3 曾劉丘 200分之17 965 4 黃麗昭 80分之17 2412 5 邱義國 2000分之85 482 6 盧坤池 2000分之85 482 7 盧瑞 20分之3 1703 8 吳尚謙 200分之17 965 9 余盧滲 200分之34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