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YDV-114-司-2-20250211-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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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美齡 相 對 人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顏月緞會計師為相對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教育部以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 第1135407458D號函命令相對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解散,該法人董事會並於114年1月1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承認,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規定,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應以全體董事即王美齡、魏宏吉、黃正賢、林玉樹、蔡良祺、朱啟元、柯麗嬌為當然清算人。惟上開全體董事或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債權人,或為利害關係人,或以年事已高等理由,均於該次董事會表示無意願或不願擔任清算人。而聲請人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代表人,為儘速辦理該法人解散清算程序,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 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12月30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1135407458D號函、弘德學校財團法人第14屆第14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審諸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全體董事均不願就任清算人,而聲請人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為該學校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又聲請人表示顏月緞會計師願意擔任相對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有顏月緞會計師出具之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衡酌顏月緞為執業會計師,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會計師證書及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可稽,堪認其對於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業務及資產負債、帳目盈虧等情形,應能本於專業智能進行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認以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顏月緞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