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4-家事聲-1-20250226-1
字號
家事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 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 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否認有教唆弟弟陳永洲傷害相對人之 情事,如果相對人真的受傷如此嚴重,為何不提出刑事告訴?反是相對人曾經對異議人有家庭暴力行為。再者,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為異議人所有,因近來地價高漲才出售並非要脫產。異議人現尚有坐落:太保市○○段○○○段0000地號、面積2253平方公尺之建地及地上建物:太保市○○里○○00○00號房屋一棟(現由相對人占有中),價值300萬元以上。且上述不動產都是異議人個人購買或父母親所贈與,非夫妻共同財產。相對人對異議人無600萬元債權存在,現由債權人居住之300萬元房地產,足以保證清償債務,爰提出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 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及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惟已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兩造為夫妻,相對人對異議人起訴請求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新臺幣1000萬元等情,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號案件查閱屬實,足認為真正。 ㈡、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未能提出證據或釋明本件有假扣押的原因 云云;然此部分業據相對人提出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謄本、異動索引為證,足認異議人近期有出售名下財產之狀況。再依過溝段過溝小段102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108年間異議人以「買賣」為原因取得所有權,縱相對人居住其中,抗告人仍非不得移轉所有權,不能認因此已有相當擔保。復參酌異議人不同意相對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則相對人據此主張異議人恐有隱匿財產及脫產而減少名下財產總額,致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聲請假扣押,核屬有憑,可認相對人就其假扣押聲請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㈢、異議人稱上揭不動產為婚後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計算,且伊尚有其他財產,無礙相對人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惟上揭不動產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範圍,應於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之本案訴訟中審究,尚非本件假扣押保全程序所應審酌。異議意旨執此主張原裁定有違誤,已有誤會。且本件係因認相對人已就異議人有脫產之情,恐日後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有相當之釋明,雖釋明猶有不足,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規定,在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法院得准為假扣押。故原裁定依此命相對人為擔保後,為准假扣押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