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4-家救-2-20250109-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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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居所保密)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號),聲請人主張其因經濟拮据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法聲請改定未成年長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其任之,及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另聲請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次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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