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4-家救-9-2025030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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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 第57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嘉義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均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