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家聲-2-2025020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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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采鴦 住○○○○○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返還遺產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7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返還遺產 事件,為了解及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月7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返還遺產事件之當 事人,而114年1月7日之言詞辯論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具狀表示筆錄記載不完全),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