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V-114-家聲-3-20250325-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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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乙○○即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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