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姓氏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4-家親聲-1-202501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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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小父母離異,由父親監護,與父親 衝突不斷,遂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衝動下改從母姓,近期因得知女友懷孕,希望能幫父親○姓家族傳宗接代,希望改回父姓「○」等語。 二、按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 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2、3、4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條第5項固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揆之該條文之立法理由載明係為求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而定,足見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僅限於未成年子女始有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 證,惟依聲請人戶籍謄本所記載,聲請人係80年出生、現已成年,且聲請人於成年後之110年4月26日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自行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其姓氏改從母姓「○」,則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其變更以一次為限,聲請人自已不得再請求變更從父母之姓氏。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父姓「○」,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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