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DV-114-家親聲-13-2025022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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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丁○○ 己○○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2 5 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居地法院管轄。而查相對人之戶籍地雖在嘉義縣○路鄉○○村○○○00號,惟聲請人戊○○表示,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大伯在住的,相對人與其同居人多年來住在苗栗,但沒有遷戶籍等語(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卷第56頁),顯見該戶籍地並非其住居所地。又經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現居地址為苗栗縣○○鎮○○里00鄰○○○0號,故其於本件繫屬時之住居所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係在苗栗縣甚明。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專屬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