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4-家陸許-1-20250108-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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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梅 代 理 人 張慶禧 相 對 人 王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3月1日(2020) 川0923民初548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嗣因感情破裂,業 經大陸地區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依法聲請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惟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觀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甚明。次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已於西元1998年1月15日通過公布,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該解釋第2條明定:「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從而,依前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之司法解釋,於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既可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則依首揭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自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三、經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聲請人在大陸地區對相對人提起 離婚訴訟,經大陸地區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3月1日以(2020)川0923民初548號作成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且該判決業於西元2021年5月22日確定生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案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應可信為真實。又審酌前述大陸地區判決內容:兩造經介紹相識,一個月左右便登記結婚,認識時間短,婚姻基礎差,且被告(即相對人)在辦理結婚登記一週後便與原告(即聲請人)分居生活近5年,雙方至今無任何聯繫,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為由而准予判決離婚,核其內容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之離婚原因相符,復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大陸地區民事 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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