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V-114-家非調-32-20250307-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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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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