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DV-114-家非調-42-20250327-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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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 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