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4-家非調-6-20250109-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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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蓋關於親子非訟事件,多發生在子女身分關係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未成年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甲○○與相對人原為夫妻,育有未 成年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兩願離婚,原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下稱親權)由父母共同任之,後又重新約定由甲○○單獨任之,而相對人長期未負擔聲請人費用、亦未主動關心,並有吸食毒品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情況,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號 」,且甲○○之戶籍亦設於該址,又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所載地址亦為該址,可知聲請人現應居於雲林縣,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為佐證,是聲請人既住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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