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V-114-救-2-2025012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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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有廷 相 對 人 惠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符 合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標準,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自應准許訴訟救助。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勞工法律,導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目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懇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