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4-救-3-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老圖 相 對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相 對 人 詠晟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雅惠 相 對 人 李桂榮即金益工程行 相 對 人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及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因本件職災事件致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就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 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