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V-114-消債更-10-2025031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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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盧酉發 代 理 人 洪晨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3,594,08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3,594,08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5號受理後,已於113年12月26日就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之債務部分調解成立,聲請人願自114年2月10日起,按月於每個月10日以7,359元、分180期、利率4.5%計算之金額給付最大債權人,再由最大債權人依比例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上情有調解筆錄附於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5號卷宗可稽。本件聲請人既然已經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於113年12月26日調解成立,並願意自114年2月10日起,按月還款7,359元,即在調解時已經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然查,聲請人於還款日期尚未屆至前,即於114年1月13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顯難以認為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後段所規定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存在。 四、綜據上述,聲請人對積欠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玉山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之債務部分,於調解成立後,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前段的規定。因此,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之債務部分聲請更生,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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