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V-114-消債更-16-202503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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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孫銘均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銘均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735,76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735,76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2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存款餘額213元)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2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735,764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42,780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6,438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491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289,800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52,179元、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1,788元、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3,440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6,848元。以上金額,合計2,335,764元。 總金額合計:2,697,22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613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9,844元。以上金額,合計361,457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2,000元(汽車零件工廠的車床作業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12,000元【6,000元×2=12,000元】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長子:民國00年0月出生 次子:民國000年00月出生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13元 存款:213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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