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V-114-消債清-7-2025031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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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坤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間依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共 繳款幾期?於何時毀諾?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時」與「毀諾時」之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之二手 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因車禍受傷之商無法正常工作(依 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係於去年(113年)4月即出院)?每月收入除所陳之21,000元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則每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就聲請人郵局存摺提出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 明細。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以外之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若無其他帳戶,則請以書面說明之)。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2月25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