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V-114-監宣-36-20250313-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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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5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任甲OO(男,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 告之人乙OO之輔助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甲OO(男,民國 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 告之人乙OO之輔助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本件主文所 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