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4-繼-12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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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蔡宏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宗達之債權人,而蔡宗 達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宗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5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侯菁菁於113年7月2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21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乙情,經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蔡宗達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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