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YDV-114-繼-134-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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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送達代收人 廖宜聖 相 對 人 柯志文 柯念均 柯羽馨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柯志文、柯念均、柯羽馨即被繼承人潘惠娟之繼承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潘惠娟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潘惠娟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潘惠娟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   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潘惠娟(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里00鄰○○○○00號)於113年5月7日死亡,柯志文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柯念均、柯羽馨為被繼承人之長女、次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乙情,此有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嘉院國106司執實字第11314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可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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