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繼-162-20250207-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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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簡一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文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號之56)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簡文堅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